财政部会计司近日对临时执业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了梳理、整合,修订形成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就此文件征求意见。
明确定义
该规定对临时执业的定义和一些重要概念作了修订。首先,明确临时执业的主体是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提出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范围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次,明确了临时执业的对象是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
鼓励业务合作
《暂行规定》鼓励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内地会计师事务所以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等方式加强在临时执业中的业务合作。
对临时执业中出现的不当行为规定处罚措施
《暂行规定》在原有基础上,大幅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执业许可证、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未按申请信息开展临时执业活动、未及时报备、在临时执业中违反保密规定等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相关征求意见稿: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