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财税视点

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27日    浏览次数: 22 文字显示:    

税委会【2011】3号

 

海关总署: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税号

 税率(%

  物品名称

  1

  10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2

  2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30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4

  50

  烟、酒、化妆品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打印】 【关闭】
上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就房产税改革试点答记者问
下篇:国务院要求建立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或为房产税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