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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废止7件行政法规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18日    浏览次数: 13 文字显示:    

        国务院17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详见第15版),废止行政法规7件,修改行政法规107件中的172个条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这次废止的7件行政法规,有的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的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规所代替,实际已不再适用:一是《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二是《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三是《金融机构代客户办理即期和远期外汇买卖管理规定》;四是《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五是《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七是《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表示,1983年以来,国务院已对行政法规进行过4次全面清理和6次专项清理。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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