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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可否在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2011年01月09日    浏览次数: 11 文字显示: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土地闲置费属于其中的一项,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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