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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违法处罚力度加大:高至50万元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27日    浏览次数: 17 文字显示:    

        非法代开发票行为与虚开发票行为同责 
 
 

        《中国会计报》记者日前独家获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对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并呈报国务院核批。据悉,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大大加强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该办法将于近期重新公布。

 

        原发票管理办法是1993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实行的,其在加强税源监控、保证税收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原发票管理办法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是制售和使用假发票、不依法开具发票等违法行为花样翻新且日益严重,原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防控措施亟待相应完善;二是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难以有效惩处和制止发票违法行为。因此,对原发票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本次修订主要加强了对发 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提高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惩罚数额,比如,对虚开、伪造、变造、转让发票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由5万元提高到50万元,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对发票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了补充规定,也是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一大变化。

 

        据悉,新办法明确了非法代开发票行为与虚开发票行为负同样的法律责任。此外,对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的,以及介绍假发票转让信息的,由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所得一律没收。

 

        为了发挥与加强社会监督作用,新办法还增添了“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结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的内容。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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