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该局已发布通告:即日起至2011年2月13日,经营者应自查“霸王条款”并予以清理、纠正。逾期不改将对违反规定者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
“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发生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等霸王条款已被国家工商总局明令禁止一个月有余。近日,本市工商部门首次明确表示,将对制定使用霸王条款的商家由原先的“劝诫”升级至处罚。
自今年11月13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正式生效,该规定明确要求商家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不得免除商家的5类责任,分别是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经营者排除消费者6项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市工商局发出通告,要求商家必须在2月14日前自查和清理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出现上述内容。从2月14日起,如果有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仍然不符合要求,工商部门将会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进行处罚。对于违反规定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类“霸王条款” 商家应重点自查
■经营者不得免除自身责任
比如在一些旅游合同中则有“如在旅游期间出现人身意外,旅行社不负责任”等条款就属于明显的霸王条款。
■经营者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
例如,有些美容院出售预付费“美容卡”,如果到期未用完,消费者需支付50%-100%违约金。而按照《担保法》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20%,这就明显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是典型的霸王合同。
■不得剥夺消费者合法权利
例如,一些霸王合同一旦签订,成了消费者的“卖身契”。如一旦购买,所售商品概不退换等条款。(蔺丽爽)
(来源: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