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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布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09日    浏览次数: 16 文字显示:    

        中国证券报记者8日从国税总局了解到,国税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对个体经营税收政策、企业吸纳人员的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根据公告,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税额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税额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企业吸纳人员符合减免税条件,且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时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与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统一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按前款规定的办法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并将核定结果通报当地国家税务局。纳税年度内先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在核定的减免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朱宇)
 

(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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