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发布了《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相关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10〕18号)。该规定适用于《关于做好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建金〔2010〕100号)规定的28个建设项目贷款试点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财会〔2010〕18号文件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中涉及建设项目贷款业务的相关会计科目,分别按照“建设项目贷款业务”和在“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增设了相关明细科目。其中,对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相关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沿用财会字〔1999〕3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建设项目贷款业务相关明细科目的会计处理,则要遵照新规定执行。
财会〔2010〕18号文件对121号委托贷款科目、第122号逾期贷款科目、第301号贷款风险准备科目、第321号增值收益分配科目、第401号业务收入科目、第411号业务支出科目的会计核算及账务处理进行了规范。同时规定,建设项目贷款业务需另外提供《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情况表》,要求按季度和年度报送该表,反映建设项目贷款本季发放、本金收回和贷款余额等情况。
委托贷款会计核算内容及账务处理
财会〔2010〕18号文件规定,委托贷款科目下设置“个人贷款”和“项目贷款”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按照规定在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贷款)的款项。其中,“个人贷款”按照借款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项目贷款”按照建设项目贷款借款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账务处理:
按规定发放建设项目贷款时,借记本科目(项目贷款),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本息合计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本科目(项目贷款),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贷记“业务收入”科目。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建设项目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自本科目转入“逾期贷款”科目,借记“逾期贷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逾期贷款会计核算内容及账务处理
该科目下设“个人逾期贷款”和“项目逾期贷款”两个一级明细科目,核算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委托贷款。其中,“个人逾期贷款”按照借款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项目逾期贷款”按照建设项目贷款借款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账务处理:
1.对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建设项目贷款,应转作逾期贷款处理,按照建设项目贷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委托贷款”科目;按照已计提的应收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利息”科目。建设项目贷款转入逾期贷款后,不计提孳生的逾期利息和罚息,但应当设置备查簿登记逾期贷款利息和罚息的借款人、计息时间、金额和性质等相关信息。
收回逾期贷款的还款时,应首先冲减本金,按收回的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全部收回后,收到的还款冲减逾期前已计未收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逾期前已计未收利息收回后的还款作为逾期后的未计利息和罚息确认为当期业务收入,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业务收入”科目。
2.按规定程序经批准核销的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时,借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核销后贷款又收回的,按收回的建设项目贷款本息合计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贷款风险准备会计核算内容及账务处理
第301号贷款风险准备科目下设置“个人贷款风险准备”和“项目贷款风险准备”两个一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按规定提取的个人住房贷款和建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
账务处理:
1.年度终了,应按规定对建设项目贷款提取风险准备。提取贷款风险准备时,借记“增值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2.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按规定程序经批准作为呆账的,冲销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逾期贷款”科目。同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呆账贷款,如果以后又收回的,按实际收回的本金和利息,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增值收益存款”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增值收益分配会计核算内容及账务处理
本科目“提取贷款风险准备”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和“提取项目贷款风险准备”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按有关标准提取的、从增值收益中列支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和建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
账务处理:
按规定标准提取建设项目贷款风险准备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贷款风险准备”科目。
业务收入会计核算内容及账务处理
1.本科目“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一级明细科目下增设“个人贷款利息收入”和“项目贷款利息收入”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建设项目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本科目“其他收入”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个人贷款逾期罚息收入”和“项目贷款逾期罚息收入”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和建设项目贷款逾期罚息收入。
主要账务处理:
1.期末,按计算的当期由建设项目贷款形成的应收未收委托贷款利息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回建设项目贷款,按本息合计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本金,贷记“委托贷款”科目,按已计利息,贷记“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贷记本科目。
2.对于建设项目贷款的逾期利息和罚息收入,应当在收到时,按收到的利息和罚息金额,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业务支出会计核算内容及账务处理
本科目“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一级明细科目下设置“个人贷款手续费支出”和“项目贷款手续费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建设项目贷款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账务处理:
1.按照规定支付给委托银行发放建设项目贷款的手续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2.支付建设项目贷款发生的评估费、诉讼费等费用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其中,评估工作应委托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的具有专业资质和相关经验的中介机构完成,发生的评估费支出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