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协[20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
2.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说明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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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5日 浏览次数: 16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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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协[201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附件: 2.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说明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抄送: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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