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发票、收款、货物流向不一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风险等级:☆☆☆)
情景回放:
某公司向A公司购买货物,取得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A公司却委托B公司收款,即这家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该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结果违背了税法有关规定。
风险点评: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上述公司将货款支付给B公司,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A公司不一致,因此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税官建议:
真实的业务应做到发票、收款、货物流向一致,建议纳税人按正确的业务流来操作,并保证每道业务流程的票据真实有效,往来业务符合逻辑规定。
政策链接: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售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三)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