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新开办公司的老板。公司在筹建初期专门投资5万元用于公司的广告宣传。可是由于当地居民对我公司所开展的业务比较生疏,广告宣传的总体效果并不尽人意。目前我公司正式对外经营已经一个多月,还没有取得任何营业收入。另外在筹建期间我公司还产生1万元的业务招待费。请问,我公司在筹建期间所产生的5万元广告宣传费和1万元业务招待费,如何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河北读者 小王)
答: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同时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因你公司在筹建期所发生的1万元业务招待费,是与你公司的筹建有关,而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无关,所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对于此项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至于筹建期间所发生的5万元广告宣传费,可按上述有关规定,待公司取得对外营业收入后,在规定的比例内予以税前扣除。
河北省沧州市地税局 吕凤柱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