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上述“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通知是对上个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相关规定的补充。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征管工作。对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 : 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