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宁波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关于开展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的通知
甬注税[2010]13号 甬税协[2010]27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结合我市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定于2010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开展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现就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2009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含经批准跨县区设立的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本次年检结束后,对2010年1月1日后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专项检查。
二、年检年度:2009年度。
三、年检内容。针对今年市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税务师事务所发起人工资和社保关系清理及日常管理中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确定以下主要内容:
(一)市注税管理中心检查内容:
1、发起人的工资和社保关系是否在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2、税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情况。是否按照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国税局宁波市地税局《转发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价费[2009]33号)和市注税管理中心《关于严格执行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甬注税[2009]11号)等规定执;
3、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年度内有无受税务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
4、税务师事务所内部重大变更事项(包括股权变更、合并分立、分支机构设立关闭、事务所性质及法人代表变更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是否按规定时限备案;
5、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对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两个业务基本准则的执行情况;
(二)市注税管理中心和市注税协会共同检查内容:对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两个业务基本准则的执行情况。包括协议签订和工作底稿编编制、三级复核和业务报告规范、档案管理情况。
(三)市注税协会检查主要内容:
1、个人会员参加后续教育和事务所组织开展培训教育情况;2、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缴纳情况;
3、个人会员的劳动用工情况等;
4、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及职业道德情况。
四、时间安排:
(一)自检阶段:11月1日至11月20日,税务师事务所自检。对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本次年检主要内容进行认真自查自纠,并填写好《税务师事务所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一,可正反面印制)和《注册税务师年度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二,可正反面印制)一式两份,随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或《执业资格证》)和《税务师事务所团体会员证》、《执业注册税务师会员证》一并于11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注税管理中心和市注税协会,报送时须注明目录装订成册核对无误后密封。9月30日前尚未报送事务所发起人工资和社保关系清理报告的,须同时报送9-10月连续两个月的工资单和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
(二)抽查阶段:11月21日至12月10日,市注税管理中心和市注税协会进行年检抽查,抽查数不少于事务所总数的三分之一,对自查不彻底不认真的列入必查范围。抽查方式:实地查阅相关文书档案、账簿、协议、工作底稿等,与注册税务师个别谈话了解,向当地税务机关和部分委托人了解有关情况等。
(三)汇总处理阶段:12月11日至12月15日,研究处理年检中发现的问题,下发年检结论通报,并抄送各县(市)区国、地税局。
具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注税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注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1、发起人的工资和社保关系不在税务师事务所发放,超过规定期限提交或不提交工资和社保关系清理报告,以及注册税务师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事务所;
2、事务所重大变更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或变更事项超过规定时限报备或不报备影响行业管理的;
3、年度内受刑事处罚、税务行政处罚的;
4、收费项目不公示、业务收费低于标准等违反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
5、执行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两个业务基本准则不严格,导致工作底稿、业务协议和报告、档案管理及财务管理混乱的;
6、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拒绝参加年检的;
7、其他违反行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具有下列情形的,由市注税协会依照行业自律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1、执行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两个业务基本准则不严格,导致工作底稿、业务协议和报告、档案管理及财务管理混乱的;
2、个人会员的劳动用工情况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3、会费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或足额缴纳的;
4、继续教育时间未达到规定时限的;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拒绝参加年检的;
6、受刑事处罚、税务行政处罚或职业道德低劣的;
7、其他违反行业自律管理有关规定的。
请各事务所接到通知后及时组织传达学习。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来源:宁波注税协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