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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是否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24日    浏览次数: 11 文字显示:    

        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是否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因此,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发生的罚款和滞纳金,不需要并入经费支出换算收入。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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