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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协:截至十月十一日上午已有二十五个地方税协决定为当地会员提供等级认定服务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13日    浏览次数: 121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根据《关于开展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税协发[2010]119号)文件规定,由各地自行决定开展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工作。现有25个地方税协分别召开各地会长工作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定开展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工作,为当地会员提供等级认定服务。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各地参与注册税务师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情况   


   

 

 

 

序号

参加地区

正在研究地区

不参加地区

1

北  京

深  圳

内蒙古

2

河  北

大  连

四  川

3

山  西

上  海

甘  肃

4

辽  宁

江  苏

浙  江

5

吉  林

广  东

 

6

宁  波

山  东

 

7

安  徽

海  南

 

8

福  建

 

 

9

厦  门

 

 

10

青  岛

 

 

11

湖  北

 

 

12

湖  南

 

 

13

广  西

 

 

14

重  庆

 

 

15

贵  州

 

 

16

云  南

 

 

17

陕  西

 

 

18

青  海

 

 

19

宁  夏

 

 

20

新  疆

 

 

21

西  藏

 

 

22

河  南

 

 

23

江  西

 

 

24

天 津

 

 

25

黑龙江

 

 

备注:

本表统计时间截至到10月11日上午10:00。

 

 

(来源:中税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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