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纳税人如何确定其应税营业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关于代理业营业额问题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因此,国际代理业的营业额应为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您的理解不正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即凡是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单独据实扣除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如果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只允许扣除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同时还允许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即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