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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库存商品是否视同销售?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21日    浏览次数: 11 文字显示:    

        问: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对企业的库存商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有明确文件规定,对企业库存商品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因此,企业注销时将库存商品分配给投资者,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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