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 首页 > 纳税咨询

企业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是否要资本化?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13日    浏览次数: 8 文字显示:    

        问:企业对外投资时资金不足,向银行借款,此笔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需要资本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对外投资资金不足,且对外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目前,税法没有对此费用限制扣除的规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打印】 【关闭】
上篇:如何理解《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法定休假日的规定?
下篇:遗失税务登记证是否属于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