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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工会经费”税收金额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8日    浏览次数: 9 文字显示: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请问,企业在填列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工会经费的税收金额如何填列?填报说明是这样的“工会经费支出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条例中所说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2%是指是最高限额还是扣除标准?是按“工资薪金支出”栏的税收金额*2%计算还是填列企业实际支出及上缴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企业就实际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于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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