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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可以税前列支吗?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30日    浏览次数: 11 文字显示:    

        问:我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2009年7月转入正常经营,筹建期间共发生开办费100万元,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我公司将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5年进行摊销,09年共摊销10万元,请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的费用是100万元还是10万元?
 
  
  答:根据问题的描述,您是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的,您一经选定这一处理办法,则不得改变。因此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的费用应是摊销额10万元。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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