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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多处所得的工资薪金应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 2010年08月20日    浏览次数: 9 文字显示:    

        问:中国境内个人从多处所得的工资薪金应如何纳税?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规定: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规定:
  “第三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三十九条 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
  “第十条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
  “第二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第十一条 取得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国境内多处取得工资、薪金的,每月应合并收入总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 中评协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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