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的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五个统一、两个过渡”。“五个统一”,即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建立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两个过渡”,即对部分特定区域实行过渡性优惠政策,对享受法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老企业实行过渡措施。
鉴于企业所得税税负水平是适用税率、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影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新税法实施后法定税率由33%降至25%,下降8个百分点;工资、薪金等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使得企业所得税税基普遍下降;落实新税法优惠政策会造成企业所得税减收等。为获得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税负变化的直观印象,这里暂不对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展开分析。
数据显示,与2007年税收调查样本相比,2008年内资企业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8137.43亿元,同比减少1128.62亿元;实现应纳所得税额6995.82亿元,同比减少1947.85亿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6059.49亿元,同比减少1605.05亿元;实际税负率21.53%,同比减少4.66个百分点,名义税负率24.86%,同比减少5.7个百分点。外资企业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2010.06亿元,同比增加673.1亿元;实现应纳所得税额3021.32亿元,同比增加405.42亿元;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1994.9亿元,同比增加205.28亿元;实际税负率16.61%,同比增加0.82个百分点,名义税负率25%,同比增加1.93个百分点(见表二)。
新税法实施前,外资企业法定税率虽为33%,但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外资企业享受24%和15%两档优惠税率,加之“两免三减”的优惠待遇等,2007年外资企业名义税负率仅有23.07%,实际税负率为15.79%,两者相差7.28个百分点,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与内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名义税负率较内资企业低7.49个百分点,实际税负率较内资企业低10.4个百分点,内、外资企业在税负上存在着明显差距。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地位,使得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不平等地位,削弱了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新税法施行后,外资企业名义税负率上升至25%,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将减少,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应该有所提高。但测算结果显示,2008年外资企业实际税负率为16.61%,较上年同期提高0.82个百分点,外资企业实际税负并没有大幅度地提高。这是由于为避免对老企业持续经营造成不良影响,新税法规定了过渡性优惠政策,即对按照法律、法规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外资企业,将在5年内逐步过渡;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资企业,将按规定享受到优惠期满。因此,新税法对仍处于过渡期内的老的外资企业影响并不大,但过渡期结束后,其税负水平会有明显提高。
与2007年相比,内资企业名义税负率为24.86%,较上年同期下降5.7个百分点;实际税负率为21.53%,下降4.66个百分点,名义税负率与实际税负率的差异额由4.37%降至3.33%,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明显降低。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差异也由10.4%降至4.92%,下降5.48个百分点,税负差距得以缩减。可以看出,新税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原来内、外资企业税收待遇不同,税负差异较大的问题,减轻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初步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无差别税收待遇,为各类企业创造了一个竞争相对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