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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海关专用缴款书带来的损失应如何补救?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27日    浏览次数: 12 文字显示:    

         问:纳税人不慎丢失海关专用缴款书,应采取何种措施弥补由此带来的税款损失?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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