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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取得发票的赔偿金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12日    浏览次数: 11 文字显示:    

        问: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赔偿金的支出如果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因为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无法开具发票,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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