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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税企业的免税收入可否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05日    浏览次数: 12 文字显示:    

        问: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是否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因此,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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