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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发布涉农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发布时间: 2010年05月29日    浏览次数: 30 文字显示:    

        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昨日(5月26日)发布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的税收优惠新政。2009年至2013年,5万元以下的涉农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将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按90%的利息收入计入收入总额。
  国税总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称,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还指出,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规定,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通知还规定,2009年至2011年,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9年至2013年,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文件链接: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来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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