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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填折扣额的发票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27日    浏览次数: 12 文字显示:    

    问:我公司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在开具发票时于同一张发票上将折扣额填写在了发票的备注栏内,请问是否可以抵减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内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折扣额的,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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