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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重组中承受划拨土地是否缴纳契税?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24日    浏览次数: 9 文字显示:    

    问:我公司前不久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家濒临倒闭的国有企业,但对于原企业职工安置问题未与能达成协议。该国有企业的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取得,为此我公司在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了一定数额的出让金。请问,对于我公司整体购买国有企业的行为是否应该缴纳契税?—— —河北读者黄晓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9号)规定:“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划拨用地的,不属于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征收契税。”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你公司购买国有企业的行为是应该缴纳契税的。     

   (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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