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因此,上述公司不能选用标准成本法,但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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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因经营和集团管理需求,打算把产品的成本核算方法由原来的先进先出法改为标准成本法,请问是否可以? |
|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20日 浏览次数: 13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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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因此,上述公司不能选用标准成本法,但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且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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