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月16日专电(杨金志、徐蓓丽)上海一家待资产清算的公司,以超低价格向自己的员工孙先生售卖一辆轿车,相关部门则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此案起诉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后,法院认定此举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机动车买卖合同无效。
孙先生十年前进入这家钢管公司工作,公司为方便他开展工作,为他配备了一辆桑塔纳轿车。2009年7月,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名下的这辆桑塔纳牌轿车以总价32500元出售给他,孙先生也当即付清了全部款项。然而,当孙先生去办理过户时,却被相关部门告知由于钢管公司处于吊销营业执照未注销状态,无法办理该车过户手续。对此,孙先生将东家钢管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被告钢管公司也表示,对原告孙先生陈述的事实没有异议。公司同意孙先生的诉讼请求,也愿意配合孙先生进行车辆的过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虽然原、被告对轿车的所有权归属没有分歧,但根据我国机动车登记规定,买卖机动车过程中,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同时,被告钢管公司自2002年2月21日即为吊销未注销状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被告至今未成立清算组,原、被告双方也不能证明转移车辆属于依法进行清算的行为。由此,原、被告签订《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来源: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