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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偿借款如何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12日    浏览次数: 10 文字显示:    

    问:我公司有闲置借款200万,给另一企业使用,只收取本金和银行利息,也就是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请问这属于无偿借款吗?在税务上我们应如何处理?利息支出上是否能做代收代付款,收到另一企业的款项冲减银行利息支出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
  (五)利息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贵公司将闲置借款借与他人只收取本金和银行利息,不属于无偿借款。根据上述规定,将资金借与他人取得的利息应作为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能作代收代付款冲减银行利息支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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