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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政府投资资金将追刑责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08日    浏览次数: 37 文字显示:    

    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行为,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如何管好政府投资资金,防止用于楼堂馆所、“两高”项目和产能过剩项目,避免出现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这一问题,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领域。此外,还要求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等各种投资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和地区。

    针对目前在政府投资管理中还存在着项目单位未批先建,一些地方和部门违规审批的问题,甚至出现个别领导人拍脑袋的“首长工程”,乱上项目、乱铺摊子、盲目攀比的现象还比较严重的情况, 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投资实行审批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资金使用方式,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者资金申请报告。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公开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在决策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特别重大的项目将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为了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超规模、超标准和超概算的“三超”问题,以及套取政府资金的“钓鱼工程”、配套资金不到位的“半拉子工程”、安全质量责任不落实的“豆腐渣”工程等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并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资金、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等行为,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年内禁止其负责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新华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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