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属于集体福利,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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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购买用于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
|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24日 浏览次数: 9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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