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购买的设备同时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包括免征增值税项目)和营业税劳务的,其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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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买的设备既用于增值税项目,也用于营业税劳务,那么,该设备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
|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22日 浏览次数: 11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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