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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7日    浏览次数: 38 文字显示:    

    新华网北京12月16日电(记者刘诗平、白洁纯)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指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的范围、内容和流程规范提出明确的监管要求。

    《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披露资本及资本充足率、风险暴露和评估等重要信息。对于商业银行的专有信息或保密信息可不披露具体的项目,但必须对要求披露的信息进行一般性披露。监管部门依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实施监督管理,监督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体系。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说,共分五章四十九条的《指引》有以下特点:一是选择了新协议实施中最重要的方面先行向国际惯例靠拢,如并表范围、资本构成、风险暴露评估等,从而带动相应银行业务和技术的发展。二是进一步细化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各项规定,增加了信息披露工作的实用性。同时,明确过渡期和全面实施期的不同披露要求,为商业银行全面披露提供充足的准备时间。三是规定对于商业银行的专有信息和保密信息等可不披露的具体项目,在信息披露与信息保密之间找到均衡点。

    《指引》的发布,对商业银行和普通金融消费者各有什么影响?这位负责人说,对金融消费者而言,《指引》发布使得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更趋完善,有利于广大存款人和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商业银行的情况,更好地保障法律赋予其知情权利的实现,并以此促使商业银行更加注重自身发展的质量,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自身利益。对商业银行而言,《指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对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实施及信息披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指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指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确定的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

    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过渡期内仍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披露资本充足率相关定量信息,同时至少应披露本指引中规定的定性信息及资本底线定量信息。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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