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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实习生发放工资可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4日    浏览次数: 13 文字显示:    

    问:因工作需要,我单位需要雇用一些在校大学生,对单位支付给他们的报酬应如何纳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贵公司给雇用的实习大学生发放的报酬,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性质所得,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向实习生发放工资还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问题。对于企业支付给大学生的费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执行。即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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