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8号)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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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
|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04日 浏览次数: 13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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