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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裁定继续对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进行反倾销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2日    浏览次数: 9 文字显示:    

    新华网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王希)商务部20日发布2009年第92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商务部调查机关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决定自2009年11月2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91010。
 
 
           (来源:新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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