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包括人民币、外币储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此次利息税政策调整后,税款仍然实行分段计算办法,即只是对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前产生的利息仍按规定征税。
例如:某储户在2007年1月1日存入5年期存款,应该在2011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2007年1月1日~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以后孳生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储户在2008年10月9日以后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所孳生的利息,一律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
|
国家已经不征收利息税了,为什么有的人去银行取钱还是要扣利息税呢? |
|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20日 浏览次数: 8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 【打印】 【关闭】 |
| 上篇:什么是合法有效凭证? |
| 下篇:个体工商户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后,是否必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