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只要是关联企业间发生的交易都属于关联交易,因此,关联企业之间的代收代付行为也属于关联交易。至于准备同期资料,只要企业不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的免予准备同期资料的三个条件,都应该准备同期资料。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
|
关联企业间的一些代垫费用,如代收代付费用等,是否要视为关联交易准备同期资料? |
|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9日 浏览次数: 7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 【打印】 【关闭】 |
| 上篇: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应如何缴纳税款? |
| 下篇: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