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
|
|
公司将一批货物销售给其客户,货款尚未收到,发票也未开出,请问公司应于何时缴纳增值税? |
|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8日 浏览次数: 7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 【打印】 【关闭】 |
| 上篇:股东准备把连续亏损的公司包括资产、债权、债务整体转让给另一家企业。请问,该公司转让存货、固定资产时应缴纳增值税吗? |
| 下篇: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