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9〕104号)的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热点问题答案谨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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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是否需要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 |
|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6日 浏览次数: 14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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