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企业于2006年10月从乙企业购入货物一批,货款30万元。因甲企业财务困难,货款无法及时偿付。经双方协商,甲公司以一批自产产品抵偿该笔货款。该批产品公允价值为25万元,成本20万元。甲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对于该笔业务,会计应如何处理?
【解答】
会计上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300 000
贷:库存商品 2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 500
资本公积 57 500
同时,甲企业还应对此笔业务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1)按销售业务计算纳税所得额:25-20=5(万元)
(2)确定以产品抵债产生的重组所得:30-29.25=0.75(万元)
(3)甲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75=5.75(万元)
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法规链接: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中国国家会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