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09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确定如下:
科 目 名 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资 产 评 估 100分 60分
经 济 法 100分 60分
财 务 会 计 100分 60分
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100分 60分
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100分 60分
考生可通过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www.cas.org.cn)“行业公开信息查询——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栏目查询各科考试结果。考生如对考试成绩有疑义,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指人社考试部门寄发通知书或通知成绩)起一个月内向当地人事考试部门提出成绩核查申请。
中评协考试部咨询电话:010-88191805 010-88191735
(来源: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