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78号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韩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己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2009年11月2日起,对进口自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该产品征收5.0%—35.4%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1200。
(来源: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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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
|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03日 浏览次数: 14 | 文字显示: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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