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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跨境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

发布时间: 2009年08月25日    浏览次数: 24 文字显示:    

    新华网北京8月24日电(记者姜锐、姚均芳)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李波24日就“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说,人民币跨境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

               
    李波介绍说,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也就是说跨境贸易人民币的收付不用像外汇收付一样进行核销。结算中产生的人民币负债只做外债登记,不纳入外债管理。与此同时,为满足企业实际要求,允许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李波强调说,试点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贸易的便利化,因此在制度设计中,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地为企业提供便利。

               
    据介绍,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将在减少事前审批的同时重点加强事后监管。严格把握试点企业的选择,实行总量控制,加强贸易真实性审核,逐笔收集并长期保存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有关的各类信息,实现资金与货物流的按日总量匹配核对,对人民币跨境收付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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