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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当投资成本〈应享有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份额时,编制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投资成本)贷:长期股权投资———某公司(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时计入投资收益,且摊销期不超过10年。 《企业会计制度》制定发布之后,针对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财政部陆续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2]18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财会[2003]1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财会[2003]29号)。这些文件作为对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和修订,构成了会计标准的必要组成部分。 根据财会[200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并按规定的期限摊销计入损益;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单位(投资成本)”科目,贷记“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在财会[2003]10号文发布之前,企业对外投资已按原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即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单位(股权投资差额)”的贷方,并按规定摊销计入损益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对其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摊销完毕为止;财会[2003]10号文发布之后,企业新发生的对外投资,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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