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市局对总局取消的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进行了进一步细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确定的取消涉税事项,一律取消(附件1)。
二、总局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包括查验原件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及取消原件查验要求的资料,不再报送(附件2)。
三、总局确定的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的资料,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不再报送,税务登记证件原件、复印件不再报送(附件3)。
四、总局确定的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可取消复印件的报送,基于业务合理性,以还权还责于纳税人、信息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为前提,经业务处室确定,现明确部分资料不再报送,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附件4)。
五、除了本通知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外,纳税人需要按照政策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作为归档资料,提交资料的复印件上应当有纳税人签章的与原件一致声明。
六、部分文件全文废止或失效(附件5)。
市局各业务处室应指导基层取消资料报送工作,同步修正纳税指南,各基层单位应当按照附件要求执行,不得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要求纳税人报送额外资料。
市局后续将结合征管规范执行情况开展督导工作。各地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联系人: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孙晔,电话:87732234)。
附件:1.取消涉税事项清单
2.总局明确取消报送的资料清单
3.已实行实名制的取消资料清单
4.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的取消资料清单
5.全文废止或失效文件清单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3日
(来源:宁波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