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税制改革不断推进,包括营改增的全面完成,水资源“费改税”逐步完成等,税制得以完善和优化。然而,在营改增完成和中央限制地方政府发行债务空前加强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实现城市建设和发展职能与财力捉襟见肘的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来看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已成为地方筹集资金的重要来源,在PPP制度尚未完善、不确定性突出的前提下,地方财政资金空缺仍未能及时弥补,因此建立和健全地方税体系是紧迫的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到,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并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
笔者认为,健全地方税体系既需要做加法也需要做减法,两者是相得益彰的。健全地方税体系的“加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选择适合作为地方税的税种,选择把税基流动性较弱和税基较窄的税种作为地方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契税等已经作为了地方税,在此基础上还需把一些新的税种作为地方税,比如未来将开征的房地产税和环保税。把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而不是国税,原因在于房地产与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紧密相连,房地产税的税基流动性较弱也较为稳定,相比于其他已有的地方税种也能够创造更多税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地方政府财力短缺现象。而对于环保税而言,地方政府需要履行环保建设的职能,即便其作为国税,中央也需要对地方的环保建设进行财政转移支付,这样一来会增加税收流动的成本,不如直接将其作为地方税。
二是要扩大地方对税收的管理权。目前税收的管理权主要集中在省一级,部分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按照3∶1的比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配,而这25%的税收管理权几乎属于省级政府,市县一级对税收的自主权非常有限,省级政府一般通过纵向转移支付才能弥补市县一级的财力短缺。因此,需要扩大市县一级政府对于税收的管理权。此外,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分成机制也需要进一步优化,部分税种给予地方的分成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提高。
三是可以把非税性收入通过“费改税”的调整把部分收入转化为地方税。比如已进行的将水资源费改为资源税,其他资源性收费也大有“费改税”的趋势。除此以外,需把受益于地方的公共物品收费进一步转化为地方税收,比如高速公路收费、桥梁收费等。通过规范和转化非税性收入,也可以形成更多的地方性税收。
综上,通过对地
方税权的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财力将得到有效增强。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地方税体系的建立与当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协调。这是因为在当前的税制下,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中包含了“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随着地方税体系的逐步建立,中央的税收返还应该逐步取消,这是因为地方能够通过建立地方税体系满足自身经济建设的需要,也没有必要向中央财政寻求帮助。中央与地方财力的平衡成为构建地方税体系的核心问题,因此对于构建地方税体系不能只有“加法”没有“减法”,这种调整是结构性的。
(来源: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