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告称,为适应互联网教育技术手段快速发展对继续教育的新要求,中评协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评协办﹝2016﹞2号)第十四条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印发并请遵照执行。
原法规的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修改后:
“第十四条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个学时,其中:网络在线形式所确认的继续教育时间不超过3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新修订的法规全文: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升执业会员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规〔2017〕7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突出针对性和前瞻性的原则。
第三条 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义务。执业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本机构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第四条 中评协建立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和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中评协、地方协会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保障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经费投入。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中评协负责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制度;
(二)制定并发布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大纲;
(三)组织编写和推荐全国执业会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中评协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五)指导、评价地方协会的继续教育工作;
(六)指导、评价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
第七条 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三)组织编写本地区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四)组织本地区执业会员参加中评协组织或中评协委托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五)审核认定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资格,并报中评协备案;
(六)制定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管理办法,指导、评价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和督促本机构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地方协会申请内部培训资格:
(一)至少拥有30名执业会员;
(二)年评估业务收入至少1000万元;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四)能够提供承担培训任务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五)地方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中评协、地方协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聘请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高、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良好的专家学者,承担执业会员继续教育任务,建设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及学时
第十一条 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执业会员为市场主体的各类资产价值及相关事项,提供测算、鉴证、评价、调查和管理咨询等各种服务应当掌握的理论、技术和方法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职业规范等。
第十二条 执业会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等;
(二)中评协或地方协会提供的远程教育;
(三)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委托相关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在线培训;
(四)经所在地地方协会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
(五)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视为执业会员接受继续教育:
(一)担任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举办或委托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
(二)参加中评协或地方协会组织的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
(三)参加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制定;
(四)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
(五)承担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六)公开出版或发表评估专业著作或专业论文;
(七)参加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
(八)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
(九)经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个学时。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五条 执业会员参加第十二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
第十六条 执业会员参加第十三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或研修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专题讲座演讲人,按照实际授课、演讲时间的4倍确认学时;
(二)参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专案调查、专家论证及执业责任鉴定每天确认4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40个学时;
(三)参加资产评估执业标准制定,项目组长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项目组成员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四)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教材或继续教育培训教材编写,每万字确认5个学时;
(五)承担研究课题并取得研究成果,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六)公开出版评估专业著作,独著每个项目确认40个学时,合著第一作者每个项目确认30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20个学时;
(七)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评估专业文章,第一作者每篇确认15个学时,其他作者每个项目确认10个学时;
(八)参加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可的国内外评估机构的培训,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九)参加在职资产评估专业学位教育,当年可确认30个学时。
第十七条 执业会员参加中评协或地方协会举办的培训班、研修班、专业论坛、学术会议、学术访问或专题讲座,继续教育学时由举办方确认。
执业会员参加第十三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应当填写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地方协会确认。
执业会员参加资产评估机构举办的内部培训,由地方协会对该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考核验收后,确认其继续教育学时。
分支机构执业会员接受总所内部培训并申请确认学时的,由总所所在地地方协会开具培训证明,分支机构所在地地方协会确认并记录其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八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所在地地方协会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时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因疾病连续半年以上(含半年)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时,由中评协或地方协会认定。由地方协会认定的,应当将参加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确认情况报中评协备案。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考核
第二十条 中评协或地方协会对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行考核、考试制度。执业会员在学习期间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可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同时将培训结果通报所在资产评估机构。
第二十一条 执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并予以行业内通报批评: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三)严重违反继续教育培训纪律和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且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执业会员,由地方协会限期进行强制培训,对于拒不接受强制培训或强制培训不合格的执业会员,不予通过年检。
第二十三条 地方协会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内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持续具备内部培训资格条件或不能保证培训质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取消其内部培训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22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中评协办﹝2016﹞2号)同时废止。